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475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豫鹏耐火材料厂。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宋爱国,男,汉族。被执行人申进昌(曾用名申智华),男,汉族。被执行人申喜红,女,汉族。新密市豫鹏耐火材料厂诉申进昌、申喜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申进昌、申喜红银行存款570000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
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