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897号罪犯边政良,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高中毕业,住浙江省诸暨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2)绍诸刑初字第12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边政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仲勋、马晓书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民警许辅昕、姚俊杰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边政良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边政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边政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得监狱级记功奖励,2014年度受到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边政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边政良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边政良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 健
审 判 员 蔡能娜
代理
审判员 李 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华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