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669号罪犯朱永军,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作出(2000)丽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永军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7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本院四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又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永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永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永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永军准予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刑期自2003年1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益平
审 判 员 赵绍庆
审 判 员 方 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张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