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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榜民特字第1号

崔转霞、崔雅申请宣告骆明玉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崔转霞,崔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榜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崔转霞,女,汉族,2000年1月16日生,学生,住甘肃省通渭县。申请人崔雅,男,汉族,2005年4月2日生,学生,住甘肃省通渭县。法定代理人崔续明(系二申请人三叔),男,汉族,1982年12月9日生,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申请人崔转霞、崔雅申请宣告骆明玉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2011年6月20日,申请人的父亲崔长明因车祸去世,2013年7月,申请人的母亲骆明玉私自外出,至今未归,杳无音信,现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骆明玉失踪。经查,骆明玉,女,汉族,1973年8月26日生,农民,甘肃省通渭县榜罗镇双丰村山上社人。下落不明人骆明玉为二申请人的母亲。2011年6月20日,二申请人的父亲崔长明因车祸去世后,骆明玉改嫁他人。2013年7月18日,骆明玉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6日发出寻找骆明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骆明玉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骆明玉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发布寻找公告满三个月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骆明玉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魏胜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沈子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