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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3行审27号

泰州市高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宝良、陈月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州市高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宝良,陈月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203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法定代表人陈新兵。委托代理人李园媛(特别授权),该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选萍(一般授权),该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宝良。被执行人陈月珍。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泰高计征决字(2015)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泰高计征决字(2015)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审 判 长  李安健

审 判 员  高兰花

代理

审判员  罗树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