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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31号

申请执行人王守林与被执行人王玉兰、崔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5-04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守林,王玉兰,崔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31号申请执行人王守林,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龙山区福镇街易成家园小区。被执行人王玉兰,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龙山区向阳街科研所家属楼。被执行人崔政,男,199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龙山区寿山镇福山村*组。申请执行人王守林与被执行人王玉兰、崔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554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王守林借给被执行人王玉兰丈夫崔佩国5万元,崔佩国去世后,申请执行人王守林起诉崔佩国妻子王玉兰、崔佩国儿子崔政,要求王玉兰、崔政在继承崔佩国遗产范围内偿还5万元债务。调解生效后,王守林申请执行。经本院查询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王玉兰丈夫崔佩国银行存款51.680.00元(包括执行费、执行费用1.680.00元),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55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方东

审判员  朱春荣

审判员  金晏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秦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