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22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于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97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赖某、陈某至中山市××××路福隆桥桥面时,碰撞被害人梁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谭某)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告人黄某、被害人梁某、谭某、赖某、陈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接报后,公安人员在三角人民医院将被告人黄某查获(未羁押)。经鉴定,被告人黄某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3.6mg/100ml;被害人梁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家属已分别赔偿被害人梁某、谭某人民币30000元、1300元,被害人赖某、陈某表示放弃追究被告人黄某赔偿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被害人谭某、赖某、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角大队出具的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血液样本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情意见书、疾病诊断证明书、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资料、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收据、被害人赖某、陈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照片指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司 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雪仪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