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终97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于山东省肥城县,市民。2014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北省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6日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5)涿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撤回上诉。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曙光
审 判 员 张彦林
代理
审判员 王兴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