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6444号原告卢康。被告吕佳伟。被告梁星。
原告卢康诉被告梁星,吕佳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郭杜派出所查证得知,本案中吕佳伟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现该寻衅滋事案正追逃相关犯罪嫌疑人,侦查尚未结束。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原告卢康对被告梁星、吕佳伟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受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卢康对被告梁星,吕佳伟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康对被告梁星,吕佳伟的起诉。诉讼费8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占民
人民陪审员 高永社
人民陪审员 王福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殷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