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524号原告张继乾,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段思宇,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昌芹,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朱绪发、陈晨,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芳,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乾与被告陈昌芹、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乾于2016年2月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继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为15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均由原告张继乾承担。
审判员 孟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