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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3524号

张继乾与陈昌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继乾,陈昌芹,程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524号原告张继乾,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段思宇,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昌芹,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朱绪发、陈晨,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芳,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乾与被告陈昌芹、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乾于2016年2月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继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为15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均由原告张继乾承担。

审判员  孟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