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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35号

王爱梅、张老黑与王兰洲、朱根梅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当事人
王爱梅,张老黑,王兰洲,朱根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35号原告王爱梅。原告张老黑。被告王兰洲。被告朱根梅。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政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红卫,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梅、张老黑诉被告王兰洲、朱根梅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梅、张老黑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梅、张老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爱梅、张老黑负担。

审 判 员 梁超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冠男

书 记 员 常鹤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