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35号原告王爱梅。原告张老黑。被告王兰洲。被告朱根梅。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政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红卫,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梅、张老黑诉被告王兰洲、朱根梅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梅、张老黑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梅、张老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爱梅、张老黑负担。
审 判 员 梁超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冠男
书 记 员 常鹤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