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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财保6号

裴勇辉与南昌市金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裴勇辉,南昌市金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财保6号

申请人:裴勇辉,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江祥忠,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910625300。

委托代理人:况懿,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0879368。

被

申请人:南昌市金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599号,组织机构代码:73915166-7。

法定代表人:徐浩,该公司总经理。南昌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裴勇辉与被申请人南昌市金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5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南昌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提请我院依法办理。并已向我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裴勇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立即查封的房产。

二、立即查封的房产。

三、立即查封的房产。

四、立即查封的房产两套。

五、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金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55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胡文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曹理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