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429号罪犯张增刚,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0日作出(2005)白中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增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6日将罪犯张增刚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6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1年1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6日起至2024年8月5日止);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6日起至2023年4月5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张增刚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十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增刚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增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6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辉峰
代理
审判员 雷红荣
代理
审判员 史晨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