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57号
原告:黄年贵。
被告:胡义俊。
被告:葛义银。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年贵与被告胡义俊、葛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年贵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胡义俊、葛义银银行存款1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胡义俊、葛义银银行存款1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黄年贵提供担保的苏E117**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 为 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任倩(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