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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2391-1号

李国库与许东亮、陈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国库,许东亮,陈文,张建华,徐基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391-1号原告李国库,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清亮,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东亮,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被告陈文,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干部。被告张建华(曾用名张文广),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干部。被告徐基亮,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在本院审理原告李国库与被告许东亮、陈文、张建华、徐基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东亮、陈文、张建华、徐基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处分权。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国库申请撤回对被告许东亮、陈文、张建华、徐基亮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库撤回对被告许东亮、陈文、张建华、徐基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6元,减半收取848元,由原告李国库负担。

审 判 长  刘正平

审 判 员  祁中伟

人民陪审员  吴先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