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民四终字第289号

张广彬与泰安宏达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广彬,泰安宏达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四终字第2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彬。委托代理人李立男,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永涛,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宏达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良路。法定代表人沈玉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宁,被上诉人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翟安龙,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广彬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仉 磊

审判员 张立胜

审判员 陈树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单立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