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854号原告李某,务农。被告孟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路言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涛 更多数据:
李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854号原告李某,务农。被告孟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路言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