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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7民初854号

李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854号原告李某,务农。被告孟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路言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