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2民初68号原告袁家茂,男,汉族,1983年8月3日生。被告谷志强,男,汉族,1983年7月10日生。被告开封市晟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复兴大道青年城北门门口。被告智小翠,女,汉族,系谷志强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家茂诉被告谷志强、开封市晟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智小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家茂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家茂撤回对被告谷志强、开封市晟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智小翠的起诉。
审 判 长 何晓梅
审 判 员 王秀琴
代理
审判员 贾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