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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2民初68号

袁家茂诉谷志强、开封市晟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智小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家茂,谷志强,开封市晟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智小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2民初68号原告袁家茂,男,汉族,1983年8月3日生。被告谷志强,男,汉族,1983年7月10日生。被告开封市晟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复兴大道青年城北门门口。被告智小翠,女,汉族,系谷志强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家茂诉被告谷志强、开封市晟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智小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家茂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家茂撤回对被告谷志强、开封市晟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智小翠的起诉。

审 判 长  何晓梅

审 判 员  王秀琴

代理

审判员  贾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