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恢终33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利。被执行人张金建。申请执行人李洪利与被执行人张金建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刑初字第2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自行解决完毕为由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武刑初字第2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学江
审 判 员 任树森助理
审判员 潘东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付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