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524号原告傅记明,男,汉族,1961年9月14日生。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街街道中兴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厚明,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记明与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仍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傅记明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伟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程乃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