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103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单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经到民政局离婚,故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孙嘉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姜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