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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1033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103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单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经到民政局离婚,故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孙嘉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姜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