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902执332号

何星养与沈旭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星养,沈旭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332号申请执行人何星养。被执行人沈旭舟。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何星养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为此,终结对(2013)舟定临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舟定临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艳

审判员 顾纪章

审判员 孙 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夏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