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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0702执异3号

唐发珠、陆金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发珠,陆金喜,林兰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闽0702执异3号案外人王长明,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申请人唐发珠,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申请人陆金喜,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申请人林兰珍,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执行唐发珠与陆金喜、林兰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财产保全过程中,案外人王长明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案外人王长明与被执行人陆金喜长期以来有资金往来关系。2012年11月20日,陆金喜与上官明榕、张世明、唐发珠、李珍、林书华合作者共同就他们合作投资的闽北经济开发区财产进行内部处置分配,其中确定福建翔天制衣有限公司归陆金喜,由陆金喜自主安排持股人。因为陆金喜尚欠案外人借款数百万元尚未偿还,故经过与陆金喜协商,一致决定以其所有的福建翔天制衣有限公司股权抵偿案外人的部分借款本息,如果将来陆金喜逐步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后,可以另行结算并回赎。于是,2011年11月间,福建翔天制衣有限公司股权90%的股权即属于案外人。案外人与唐发珠没有经济往来关系,关于陆金喜与上官明榕、张世明、唐发珠、李珍、林书华合作者的其他股权安排,与案外人无关,但陆金喜将股权变更给案外人是有对价为前提的,法院此举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特此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福建翔天制衣有限公司股权90%股权的冻结。案外人提供证据:中国工商银行南平延平支行账户流水单25页。

本院查明,官盛满分别于2011年10月13日、2011年11月7日向黄扬旺借款40000元、20000元。黄扬旺于2013年9月6日以官盛满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官盛满名下位于南平市××区××江北路××号(怡景嘉园)B5幢1003室(所有权证号:200702519号)的房产,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裁定,查封了上述房产。

本院认为,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依原告诉讼保全申请,冻结案外人王长明名下福建翔天制衣有限公司股权90%的股权,此举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在知晓权利被侵犯时及时提出异议,并提供中国工商银行南平延平支行账户流水单等证据。本院审查后认为,案外人经工商部门登记持有福建翔天制衣有限公司股权90%的股权,合法有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分配协议》系双方内部规定,不能产生对外效力,此债务与案外人无关。至此,

本院认为案外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王长明名下福建翔天制衣有限公司股权90%的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甘代前

代理

审判员  黄 凯

代理

审判员  李志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洁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