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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财保14号

苏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某某,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02财保14号

申请人: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

委托代理人:莫某某,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

申请人苏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谢某某名下位于北海市海城区XX号房产(查封限额人民币XX元),及位于北海市XX路XX号XX号商铺(查封限额人民币XX元)采取查封。申请人苏某某提供其名下位于北海市XX号XX房产【房产证号:北房权证(XX)字第**号】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纷,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谢某某名下位于北海市海城区XX号房产【房产证号:(XX)字第**号】(查封限额人民币XX元),及位于北海市XX路XX号XX号房产【房产证号:北房权证(XX)字第**号】(查封限额人民币XX元);

二、查封申请人苏某某名下位于北海市XX大道X号XX房产【房产证号:北房权证(XX)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项载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小玲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书记员王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