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1民初739号

尚屹和辉(天津)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与黄凤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尚屹和辉(天津)服饰实业有限公司,黄凤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739号原告尚屹和辉(天津)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12-718。法定代表人崔勇,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永洋,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仉慧云,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凤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屹和辉(天津)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凤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屹和辉(天津)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屹和辉(天津)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 彤

代理

审判员 冯 震

代理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晋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