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739号原告尚屹和辉(天津)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12-718。法定代表人崔勇,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永洋,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仉慧云,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凤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屹和辉(天津)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凤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屹和辉(天津)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屹和辉(天津)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 彤
代理
审判员 冯 震
代理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晋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