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杰贵,男,1977年6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在深圳市商一国际物流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暂住深圳市龙岗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杰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杰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6日晚23时许,被告人吴杰贵酒后驾驶粤B×××××号牌机动车行驶到深圳市福田区皇岗福中路段时,在等红灯期间睡着。同年12月27日4时许,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福田大队指挥室接报后出警,发现涉案车辆停在该路段、吴杰贵处于睡眠状态。吴杰贵在现场不配合酒精呼气检测,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经鉴定,吴杰贵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1.16mg/100ml。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身份材料、抽血告知书、车辆登记资料、驾驶证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吴杰贵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涉案光盘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杰贵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杰贵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杰贵犯危险驾驶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杰贵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杰贵归案后及当庭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杰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华鹏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