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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58号

黄全威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58号罪犯黄全威,男,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融刑初少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全威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4日交付执行。罪犯黄全威于2014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1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对罪犯黄全威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黄全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全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5.9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全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全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9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曙光

审判员  廖 军

审判员  谢国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