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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2556号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与临沂泓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薛凌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临沂泓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薛凌金,武新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2556号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25号。代表人刘淑贞,行长。被告临沂泓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化武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薛凌金,经理。被告薛凌金,居民。被告武新秀,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与被告临沂泓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薛凌金、武新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三被告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临沂泓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薛凌金、武新秀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向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