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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民初14号

原告李子钦与被告四川省南充利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子钦,四川省南充利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民初14号原告李子钦被告四川省南充利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法定代表人王廷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钦与被告四川省南充利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应由原告李子钦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媛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冰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