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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1617号

孙家林与宣城市第十三中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家林,宣城市第十三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617号

原告:孙家林,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宣城市第十三中学,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泾路平安加油站岔路口。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家林诉被告宣城市第十三中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家林撤回对被告宣城市第十三中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711元,由原告孙家林负担。

审 判 长  吴安清

审 判 员  李 龙

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汪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