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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刑更202号

王金山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刑更202号罪犯王金山。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1)临罗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金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28日减刑一年。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王金山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金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王金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金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刘玉环

代理

审判员  路宝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侯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