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506号原告王尊波。被告李伟。本案在审理原告王尊波与被告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尊波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尊波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尊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尊波负担。
审判员 徐丛堂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世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