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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506号

王尊波与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尊波,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506号原告王尊波。被告李伟。本案在审理原告王尊波与被告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尊波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尊波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尊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尊波负担。

审判员  徐丛堂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世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