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汶民一初字第3826号

巨元昌与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汶上县圣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巨元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汶上县圣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3826号原告巨元昌,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2029999-5。法定代表人杨景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建勋,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汶上县圣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经济开发区如意路66号。法定代表人赵继灿,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洪磊,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巨元昌与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汶上县圣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元昌于

二0一六年二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汶上县圣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巨元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元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巨元昌负担。

审判员  苑来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崔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