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3826号原告巨元昌,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2029999-5。法定代表人杨景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建勋,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汶上县圣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经济开发区如意路66号。法定代表人赵继灿,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洪磊,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巨元昌与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汶上县圣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元昌于
二0一六年二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汶上县圣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巨元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元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巨元昌负担。
审判员 苑来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崔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