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民初89号
原告:广德恒丽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韩玉明。
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维元,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原告广德恒丽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丽公司)诉被告方维元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汪莲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丽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维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恒丽公司诉称:被告系从事建筑工程油漆涂料施工业务包工头,2012年至2013年多次在原告处多批次购买内外墙涂料类建材,2014年1月23日双方对账,扣除已付货款,被告尚欠货款42000元整,被告当场出具欠条。2015年春节后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要求付清欠款,但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拖延,拒不付款。原告迫于无奈,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2000元个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恒丽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方维元于2014年1月23日欠原告恒丽公司材料款42000元。方维元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恒丽公司提供的证据后认为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确定以下案件事实:方维元在恒丽公司处购买了涂料等装修材料,并拖欠货款42000元。2014年1月23日方维元向恒丽公司出具了欠条一份,其上书写”今欠到广德恒丽涂料有限公司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元,此款用途说明材料款,欠款人方维元”。出具欠条后,恒丽公司多次向方维元催要,方维元分文未还,现恒丽公司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方维元向其支付欠款4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恒丽公司与被告方维元之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被告方维元未及时偿还欠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恒丽公司要求被告方维元偿还欠款4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方维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广德恒丽涂料有限公司欠款4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方维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莲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