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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175号

吴某与吴祖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某,吴祖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吴祖勇,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少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吴祖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吴祖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祖勇在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吴祖勇在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24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蓝婷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