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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115号

关于审理原告王进庆与被告威海市丰泽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进庆,威海市丰泽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115号原告王进庆,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委托代理人王准,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丰泽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庆与被告威海市丰泽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威海宝缘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的标的额10万元,查封被告威海市丰泽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名下的7吨叉车一辆、5吨叉车一辆、地磅两台、保温材料生产设备一套、废品一宗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鹏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