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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商特字第00005号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崔普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崔普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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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商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恩施市东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怀玉。委托代理人左红银、周承珍(特别授权),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崔普辉,男,50岁,1965年5月19日,地址:恩施市。本院于2015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崔普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因被申请人崔普辉去向不明,现申请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恩施州农发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长 蔡 妮

审判员 刘彬彬

审判员 张自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