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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刑终195号

周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刑终195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无职业。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7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7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涉案毒品、毒资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732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表示服判,并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7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汉强

审判员  梅欣荣

审判员  杨 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万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