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同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鸬鹚湾西施殿风景区(名媛馆)。法定代表人姬丽松,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丽。
上诉人诸暨同方置业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民初字第3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上诉人诸暨同方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 鸿
代理
审判员 徐燕飞
代理
审判员 冯 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叶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