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1207-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伟,云南省玉溪市人,现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徐红飞,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金宏,浙江省新昌县人,现下落不明,公民身份号码×××。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建伟与被执行人李金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金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有房产和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金宏所有的坐落于景洪市勐泐大道75号1幢8单元5010号〈山水云天〉(房屋产权证号为:景房权证景字第001079**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李金宏名下的斯柯达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成琼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吕双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