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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民初字第897号

李明与被告王兆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明,王兆友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民初字第897号

原告:李明,男。

被告:王兆友,男。

原告李明与被告王兆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李明负担。

审判员  董虹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尚新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