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民初字第897号
原告:李明,男。
被告:王兆友,男。
原告李明与被告王兆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李明负担。
审判员 董虹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尚新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