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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4执52号

栾天与被执行人七台河隆盛源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栾x,七台河隆盛源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4执52号申请执行人栾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大专文化,个体,现住xxxx。被执行人七台河隆盛源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XX。法定代表人李洪刚,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雨轩,女,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x与被执行人七台河隆盛源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标的130678.06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本院付清全部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茄民重字第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金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俊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