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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568号

肖力与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力,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568号

原告:肖力。

被告: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大庆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立民,董事长。

原告肖力与被告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帐户银行存款66614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原告已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614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吕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