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响民初字第02628号

赵海波与翟应强、徐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海波,翟应强,徐亮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民初字第02628号原告赵海波,居民。被告翟应强,居民。被告徐亮亮,居民。

原告赵海波诉被告翟应强、徐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刘宏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海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应强、徐亮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被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海波诉称,2015年3月20日,被告翟应强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万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一直拒不还款。现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0.6%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翟应强、徐亮亮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与本案相关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翟应强立据向原告借款,借据载明的借款数额为5万元。二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另查明,被告翟应强、徐亮亮于2008年11月13日在响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婚姻登记信息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赵海波与被告翟应强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翟应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翟应强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徐亮亮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翟应强个人债务,故以上债务应当认定为翟应强与徐亮亮的夫妻共同债���,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翟应强、徐亮亮偿还原告赵海波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0.6%计算)。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翟应强、徐亮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刘宏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丹丹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