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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977号

吴娟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当事人
吴娟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977号罪犯吴娟英,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小学毕业,住浙江省临安市,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作出(2013)杭临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娟英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三年二个月。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吴娟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娟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娟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吴娟英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娟英拟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 健

审 判 员  蔡能娜

代理

审判员  李 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