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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民督46号

江苏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何伟龙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江苏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伟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督46号申请人江苏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法定代表人戴雪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何伟龙,男,1962年11月,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本院受理申请人江苏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1月12日发出(2016)苏0404民督4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何伟龙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江苏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0243元及滞纳金205元,合计10448元,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由于被申请人何伟龙在指定期间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1月12日(2016)苏0404民督4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受理费21元,由申请人江苏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庄雪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