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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3号

山东盛世华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张洪贤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盛世华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张洪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盛世华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开发区泰薛路与钢材市场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季维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洪贤。申请执行人山东盛世华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洪贤所有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了对被执行人张洪贤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相民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执行员  袁法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