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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刑更178号

吴平福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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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更178号罪犯吴平福,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驻马店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以(2011)驿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吴平福犯虚报注册资本��,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

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止。宣判后,于2011年5月27日交付信阳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吴平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平福于2006年3、4月份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金1000余万元,在驻马店市高新区工商局注册了“驻马店高新区顺兴再生资源回收公司”。2006年9月至2007年9月间,被告人以顺兴公司工程建设为由,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以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8.5万元。罪犯吴平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8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个人改造质量主体结果分析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平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平福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运忠

审判员  芦 倩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