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32号罪犯马崖森,男,1975年12月08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0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崖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刑期自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止。该犯于2012年03月29日交付执行。2014年01月26日由本院作出(2014)驻刑执字第522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崖森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0月28日,被告人马崖森乘车从安徽来到新郑市,在京��市高速公路新郑出口附近以12000元价格贩卖毒品黄皮20.77克,底料78.70克,被新郑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黄皮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底料中检出吗啡成分。2002年7月24日被告人马崖森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8月被劳动教养两年。罪犯马崖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奖励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于2016年1月7日缴纳罚金一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崖���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崖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