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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四初字第650号

清远市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林伟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清远市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林伟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四初字第650号

原告:清远市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伟才。

被告:林伟星,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850。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伟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清远市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清远市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曲洋逸

人民陪审员  向洁明

人民陪审员  张法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盈盈 微信公众号“”